本件是台糖麻佳總廠發出的公文,格式是「函」,受文者是鄭O文、郭O林、詹O泉、詹O里、詹O,發文日期:59年10月,無發文字號,事由是鄭O文、郭O林、詹O泉、詹O里、詹O等人申請麻佳總廠收購善化段2515、2516、2517、2517-1、2517-2號等土地乙案即希查照並見復由。公文說明分三項,第一項說明來源:「關於台端申請本總廠收購座落善化段2515、2516、2517、2517-1、2517-2號等五筆土地1.2009公頃土地乙案經呈奉本公司(59)9.25資地字第9220520號令核准略以「准照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規定辦理收購」等因」;第二項說明處理方式:「茲訂於本(五九)於十月九日上午九時假本總廠會議室辦理議價手續即希屆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私章、土地所有權狀等來廠辦理」;第三項是期望語:「即希查照辦理並見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