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代日本政府頒給楊家頭目的頭目章,材質銅。昭和七年12 月 27 日(1932年),日本政府頒佈訓令第 83 號:「理蕃善行章授與規程」及訓令第 84 號:「頭目章授與章程」及「自助團體助成內規」等行政命令。其中頭目章授與章程當中,第一條:『凡本規程稱之為頭目者, 統有一社作為一社之長,具有眾望和實力,且被認為輔助官方之理蕃』;第七條:『頭目死亡或退位,須將頭目章繳納回』。日本當局體認部落舊有頭目勢力者,對整個部落的影響力仍然相當大。因此,總督府意識到若要真正教化原住民,唯有將頭目勢力者納入國家的行政系統當中,使其成為日本行政最底層的一員, 才能經由頭目貫徹國家意志。前述章程的規定,可說是霧社事件後對理蕃管理的重要方法,其中又以『善行章』和『頭目章』成效最為顯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