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是王昭南先生與洪雪小姐於1965年11月22日結婚的證書,證書中載明兩人的年紀、生日、戶籍、結婚地點與時間、介紹人、證婚人及主婚人等訊息,乙式兩份,由結婚當事人各執一份。現在由王瓊珠蒐藏。
這張結婚證書,選用象徵貴氣與幸福的孔雀、玫瑰等圖案,將整本證書裝飾的非常精美。文件中的主婚人分別為男女雙方的父親,證婚人則為王昭南先生的大姊,和一名鄰居長輩,一張薄薄的結婚證書見證半世紀的情緣。
特別的是,當時的結婚證書還貼印花稅票(六元)。早期包括像畢業證書、結婚證書,都要課稅並貼印花證明,就連離婚、訂婚也要繳稅,證書上若沒有貼上印花稅,就不算完成終身大事。在臺灣結婚證書要貼印花稅的歷史起於1948年8月,於1973年6 月廢除,國人必須在婚姻證書上貼用印花稅票,始有正式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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