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1949年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給李澤藩之臺灣省中等學校教員檢定合格證書,文號中檢字第23號。
內文主旨:檢定李澤藩為師範學校美術科教員,有效期間陸年。
1949年台灣省教育廳頒訂「臺灣省中等學校教員檢定辦法」,並組織「中等學校教員檢定委員會」,負責中等學校教師檢定事宜。同年亦頒布「臺灣省中等學校教員檢定辦法」,規定教師須通過前述中等學校教員檢定合格,才能聘用。戰後初期,為了填補大量日本教師回國之後的空缺,在教師甄選與核定方面都較為寬鬆。隨著國民政府來台,中國各省教師來台者亦變多,加上教師素質的確需要提升,才重新頒訂更嚴格與詳細的教師檢定辦法。這就是李澤藩當時取得此份證書的歷史背景。
參考資料:舒緒緯,〈我國中小學教師甄選與任用制度之研究〉,《屏東教育大學學報第二十五期》,頁1-38,屏東縣:2006,屏東教育大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