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日治時期臺中源興大效堂藥房生產「大効滋肺散」之意匠登錄、聯合商標、商標登錄之聲明,該藥品為精心研究之方,主治化痰潤肺止咳、胃腸衰弱、消化不良、小兒吐乳下痢等,有止咳、健胃之效,為了防止病者遭受劣品、偽藥之害,向特許局申請意匠登錄、聯合商標以防假造藥品。
日治時期由臺灣人經營的藥房如源興大效堂藥房、全安堂藥房等都相當有名,源興大效堂藥房是由許恩賜於1925年在今臺中市東區忠孝路、正義街口成立,日治結束後仍持續經營藥品之製造、銷售。其子許𩄍金為維他露公司創辦人,其著名飲品即是在源興大效堂製藥廠內,無意間發現而誕生。
日治時期對於藥品的管理,臺灣總督府於1900年公布「臺灣藥品取締規則」,其中第一條規定藥品之性狀、品質須有適合於日本或外國藥典的依據;第二條規定藥品須經內務省試驗所或總督府中央研究所試驗封緘,方得販賣與授與。其次,對於販賣藥品的規範,臺灣總督府於1912年頒布「臺灣賣藥營業取締規則」,其中第八條即規定成藥製造者,欲發行所製成藥時,須將其用法、用量及效能書,附納於容器或包裝之。並將自己姓名、商號、營業場所即成藥名稱、定價,標明而封緘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