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1925年(大正14年),日治時期由賣藥製藥營業者「長谷川壽祿」取得臺灣總督府發與「陰陽百勝丹」之製藥賣藥許可證。
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對於藥商、藥品的管理,首先於1896年公布「臺灣藥劑師、藥商、製藥業者取締規則」,規範藥商、製藥業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取得開業執照。其次,於1900年公布「臺灣藥品取締規則」,規範藥品的品質、檢驗等藥品之相關規定;該規則中規定藥品之品質須有適合於日本或外國藥典的依據,亦規定藥品須經內務省試驗所或總督府中央研究所試驗封緘,方得販賣與授與。
臺灣總督府為防止不良藥品的濫用,也於1900年頒定「臺灣藥品巡視規則」,以警察、衛生官員或藥劑師作為巡視員,視察藥品販售、製造、儲藏及使用場所。其次,對於販賣藥品的規範,於1912年頒布「臺灣賣藥營業取締規則」,規範關於藥品的製造、販賣許可等相關之規定,該規則中規定從事藥品之製造、輸入或販賣者必須有地方廳的許可,藥品之製造、輸入必須附上藥品的原料樣品,取得臺灣總督府的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