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資源委員會保除事務所快郵代電」,為資源委員會保險事務所發給台灣糖業公司的公文。公文文號為資保(40)壽字2811號。
其發文時間據資保(40)壽字,則發文時間為1951年(民國40年)。按本公文第二條謂所依據為資委會12月3日資台(40)人字05683號指令,則發文時間在12月3日之後。
事由;電為互助團體壽險辦法內意外傷殘項下增訂手足局部傷殘保險金補充規定希察照由台灣糖業公司鑒。
本件是原規中的意外傷殘項下增訂手足局部傷殘保險金之補充規定。因意外傷殘原因而受傷,雖經醫治後,乃有一手趾或一足趾失落無法恢復者,視為手足局部傷殘。標準給付保險金為(1)手指;大指七個月薪津,食指四個月薪津,中指三個月薪津,無名指二個月薪津,小指一個薪津。(2)足,大足趾三個月薪津,其他足趾一個月薪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