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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委會團體壽險辦法

本件為《資源委員會團體壽險辦法》,共4頁。本辦法計分為六章,條文45條。

第一章總則,包含條文第1條至第6條。規定本辦法之宗旨,機關、個人參加之條件件及保險之起、止等。

 第二章保險費及保險金,包括條文第7條至第17條。

 第三章投保手續,包括第18條至20條條文。

第四章請領保險金,分為三節。第一節通則,包括第21條至第28條文。第二節意外傷殘,包括第29條至第36條條文。第三節死亡,包括第37條至第42條條文。

第五章盈虧之結算,包括第43條及44條。

第六章附則 第45條條文,規定自資委會核准日起實施。

 文末附資保2140電,奉大會(40)人4411電被保險之親屬因自殺致死,其親屬附加保險金應不多發給。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長春
  • 創作者
    台灣糖業公司蕭壠糖廠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947
  • 媒體類型
    文件
  • 尺寸
    長39公分,寬27公分
  • 材質
    紙質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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