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資源委員會團體壽險辦法》,共4頁。本辦法計分為六章,條文45條。
第一章總則,包含條文第1條至第6條。規定本辦法之宗旨,機關、個人參加之條件件及保險之起、止等。
第二章保險費及保險金,包括條文第7條至第17條。
第三章投保手續,包括第18條至20條條文。
第四章請領保險金,分為三節。第一節通則,包括第21條至第28條文。第二節意外傷殘,包括第29條至第36條條文。第三節死亡,包括第37條至第42條條文。
第五章盈虧之結算,包括第43條及44條。
第六章附則 第45條條文,規定自資委會核准日起實施。
文末附資保2140電,奉大會(40)人4411電被保險之親屬因自殺致死,其親屬附加保險金應不多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