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互助壽險辦法》,1948年(民國37年)3月1日實行。本辦法之訂定乃在為增進員工福利加強互助精神。凡公司員工一律參加互助壽險。員工互助壽險受益人依會頒撫卹規則之規定。參加互助壽險之全體員工應盡繳納賻金之義務。如有一人死亡,每人繳納賻金新台幣五角(原作拾元台幣)。所得悉數撥交死亡員之受益人具領。
各單位主辦福利部分之於員工死亡時或接到死亡通知時,應(1)填單通知其他單位,查復各單位員工人數及應繳賻金總額。(2)接到通知書之單位應於三日內總該單住位應繳賻金之總額通知會計部分出帳,並將回單復原發單位。(3)賻金總額交由會計部分人帳益墊發賻金。 (4)各單位間支付賻金以開列往來專戶定期結轉為原則。 文末附員工互助壽險死亡通知單及回單。及資源委員會附屬機關規則第18條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