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資源委員會所屬機關員工撫卹規則》,1947年(民國36年)2月7日會令再修正公佈,共計4頁,本規則共計24條條文。
本撫卹規則乃適用於資委會及附屬機機之員工。即擔任實際工作之職員、僱員及常期受僱之工役、兵伕,因執後職務而致傷病死亡者。
本規第2條至第6條在說明各種傷、病、死亡的情形。
第7條玉第17條則在闡明種傷、病、死亡的撫卹金額及撫卹的狀態。
第17條說明撫卹金代理人或遺族之領受。
第18條在說撫卹金領受之順序或分配。
第19條說明喪失領受權之條件。
第20條說明死亡者無遺族時之處置或遺族在遠方不及趕到之處置。
第21條說明聲請撫卹之時效。
第22條說受領撫卹金之權利,不可供作扣押或供擔保。
文末附員工死亡撫卹表及員工積勞病故撫卹表,
台糖為資委會之隂屬機關,本規則亦適用於台糖員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