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資委會員工撫卹規則

本件為《資源委員會所屬機關員工撫卹規則》,1947年(民國36年)2月7日會令再修正公佈,共計4頁,本規則共計24條條文。

本撫卹規則乃適用於資委會及附屬機機之員工。即擔任實際工作之職員、僱員及常期受僱之工役、兵伕,因執後職務而致傷病死亡者。

 本規第2條至第6條在說明各種傷、病、死亡的情形。

 第7條玉第17條則在闡明種傷、病、死亡的撫卹金額及撫卹的狀態。

第17條說明撫卹金代理人或遺族之領受。

第18條在說撫卹金領受之順序或分配。

第19條說明喪失領受權之條件。

第20條說明死亡者無遺族時之處置或遺族在遠方不及趕到之處置。

第21條說明聲請撫卹之時效。

第22條說受領撫卹金之權利,不可供作扣押或供擔保。

 文末附員工死亡撫卹表及員工積勞病故撫卹表,

台糖為資委會之隂屬機關,本規則亦適用於台糖員工。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長春
  • 創作者
    台灣糖業公司蕭壠糖廠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947
  • 媒體類型
    文件
  • 尺寸
    長39公分,寬27公分
  • 材質
    紙質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