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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補助辦法

本件為《全國公教人員婚喪醫藥生育災害及子女教育補助辦法》,1950年(民國39年)8月份起施行,共計2頁,本辦法共計9條條文。

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有下列形者可申請補助。其被助之標準以事故當月分薪津為標準。

 (1)本人結婚,補助薪津一個月。

 (2)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者,父母、配偶死亡,補助薪津二個月,子女減半發給。

 (3)本人、父母、配偶及子女有重大疾病者,按全部醫藥費實際支出數目,本人補助其三分之二,父母、配偶及子女補助其二分之一。但最多不得超過薪津二個月。

(4)配偶或本人分娩者,補助薪津一個月。

 (5)遇非常災害,蒙受重大損失,非予以補助即無以生活者,視其損失之程度補助一至三個月。

 (6)子女入學在三人以上者,除二人由本人負擔外,餘得申請補助。視其情形予以補助,唯不得超過本人薪津一個月。

 各項補助均需出具證明文件或單據。

 親屬同為公教人員,以一人為限,不得重領。

 各機關學校編制內之技工、警衛、司機、公役准比照辦理。

 補助如有虛報、冒領、兼領、重領者,一經查明,補助追回,不予補助,並予免職處分。其聯保同事、直屬長官及人事主管人員併受連帶處分。

本件規定公教人員各種之補助辦法,收在台糖的人事法規之中,是台糖員工並適用於此辦法。按一般之標準,則其適用之對象為職員,工員之中則佐理員比照職員,其他工員可能並不適用。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長春
  • 創作者
    台灣糖業公司蕭壠糖廠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950
  • 媒體類型
    文件
  • 尺寸
    長39公分,寬27公分
  • 材質
    紙質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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