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全國公教人員婚喪醫藥生育災害及子女教育補助辦法》,1950年(民國39年)8月份起施行,共計2頁,本辦法共計9條條文。
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有下列形者可申請補助。其被助之標準以事故當月分薪津為標準。
(1)本人結婚,補助薪津一個月。
(2)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者,父母、配偶死亡,補助薪津二個月,子女減半發給。
(3)本人、父母、配偶及子女有重大疾病者,按全部醫藥費實際支出數目,本人補助其三分之二,父母、配偶及子女補助其二分之一。但最多不得超過薪津二個月。
(4)配偶或本人分娩者,補助薪津一個月。
(5)遇非常災害,蒙受重大損失,非予以補助即無以生活者,視其損失之程度補助一至三個月。
(6)子女入學在三人以上者,除二人由本人負擔外,餘得申請補助。視其情形予以補助,唯不得超過本人薪津一個月。
各項補助均需出具證明文件或單據。
親屬同為公教人員,以一人為限,不得重領。
各機關學校編制內之技工、警衛、司機、公役准比照辦理。
補助如有虛報、冒領、兼領、重領者,一經查明,補助追回,不予補助,並予免職處分。其聯保同事、直屬長官及人事主管人員併受連帶處分。
本件規定公教人員各種之補助辦法,收在台糖的人事法規之中,是台糖員工並適用於此辦法。按一般之標準,則其適用之對象為職員,工員之中則佐理員比照職員,其他工員可能並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