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總廠、糖廠技工訓練班暫行辦法》。
總廠、糖廠技工訓練班,乃依資源委員會在台灣省各附屬事業單位技術工人訓練辦法大綱訂定。其目的在訓練品學優良之技工,培植領班人才。
在非製糖期內受訓,期限定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每日授課二至三小時。
受訓人員選廠內優秀技工,年齡20~35歲,考績甲等者分期講訓。
受訓者先經國語考試,其不及格應先受國語訓練。
訓練分必修學科及專案學科二類。
班設主任一人,由廠長兼任,或由廠長就高級職員中加聘兼任之。教師若干人,由廠長就職員中加聘兼任,酌給津貼。
圖書、講義、文具由技工班供給。
本班所需各費由所在廠提供。
訓練期滿考試及格者,由公司發給結業證書。成績由等者廠方予以嘉獎,考績酌予加分。結業人名冊報請資委會備查。
結業之技工,有繼續在廠服務的義務。反攻大陸時,由資委會統籌調任之。
本辦法,雖在於提升技工之水準,也在為反攻大陸提供技術人才作準備,受訓者先需經過國語考試。結業後造冊報資委會備查,以作為以後技術人才調動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