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台糖發給員工獎金辦法

本件應為台灣糖業股分有限公司發給員工獎金辦法之後半部分。

按本件文末之附註云:本辦法呈資委會核備,去後,因行政院另頒國營事業機關發給員工獎金辦法,故迄未奉核復頒布。

則本件為台糖公司所訂定的發給員工獎金辦法。但是,因為已有「國營事業機關發給員工奬金辦法」,故本件之辦法並未施行。

 本辦法之條文共13條。本件遺留第9條至第13條。

第9條挸定員工獎金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廠員工三個月薪津總額,個人獎金總數不得超過四個薪津,超過部分併入各該員工離職儲存金內。

 第10條規定獎金之分配由各廠人事評判委員核議,正副廠長由公司核定.

第11條規定員工離職儲存金之分配。

第12條規定年度決算後有虧損者之議處。

第13條挸定本辦法自公佈日實施。

本件為殘件,且未施行。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長春
  • 創作者
    台灣糖業公司蕭壠糖廠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953
  • 媒體類型
    文件
  • 尺寸
    長39公分,寬27公分
  • 材質
    紙質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