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應為台灣糖業股分有限公司發給員工獎金辦法之後半部分。
按本件文末之附註云:本辦法呈資委會核備,去後,因行政院另頒國營事業機關發給員工獎金辦法,故迄未奉核復頒布。
則本件為台糖公司所訂定的發給員工獎金辦法。但是,因為已有「國營事業機關發給員工奬金辦法」,故本件之辦法並未施行。
本辦法之條文共13條。本件遺留第9條至第13條。
第9條挸定員工獎金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廠員工三個月薪津總額,個人獎金總數不得超過四個薪津,超過部分併入各該員工離職儲存金內。
第10條規定獎金之分配由各廠人事評判委員核議,正副廠長由公司核定.
第11條規定員工離職儲存金之分配。
第12條規定年度決算後有虧損者之議處。
第13條挸定本辦法自公佈日實施。
本件為殘件,且未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