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防止肺病傳播辦法》,1948年(民國37年)10月5日公布施行,1950年(民國39年)5月1日修正。
本辦法乃是為了防止肺病傳播而訂定的,新進員工須經身體檢查合者才能錄用。
各單位每年至少舉行員工肺部檢查一次。
員工有肺病嫌疑或輕微肺病,除由各單位醫務室或特約醫院照章免費治療,各單外主管應酌量減少各該員工之工作。
員工依給假規定者假滿仍而療養者,服務滿一年,未滿三年,給假三個月;滿三年未滿六年,給假最多六個月;滿六年以上者,給假最多十二個月。
假滿尚未能治癒者,可留職停薪一年,一年以後視為解職或解雇。
療養最初三個月,領全部薪津或資津,第四個月起領半。
肺病員工須經醫師檢查認定確已恢復健康可以工作者,報由上級同意方得復職或復工。
其後條文有一些療養者的限制等。
本辦法產生於早期肺結核病流行的年代,全國各部分均著力於防治肺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