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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防止肺病傳播辦法

本件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防止肺病傳播辦法》,1948年(民國37年)10月5日公布施行,1950年(民國39年)5月1日修正。

本辦法乃是為了防止肺病傳播而訂定的,新進員工須經身體檢查合者才能錄用。

各單位每年至少舉行員工肺部檢查一次。

員工有肺病嫌疑或輕微肺病,除由各單位醫務室或特約醫院照章免費治療,各單外主管應酌量減少各該員工之工作。

員工依給假規定者假滿仍而療養者,服務滿一年,未滿三年,給假三個月;滿三年未滿六年,給假最多六個月;滿六年以上者,給假最多十二個月。

假滿尚未能治癒者,可留職停薪一年,一年以後視為解職或解雇。

療養最初三個月,領全部薪津或資津,第四個月起領半。

肺病員工須經醫師檢查認定確已恢復健康可以工作者,報由上級同意方得復職或復工。

其後條文有一些療養者的限制等。

本辦法產生於早期肺結核病流行的年代,全國各部分均著力於防治肺病。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長春
  • 創作者
    台灣糖業公司蕭壠糖廠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950
  • 媒體類型
    文件
  • 尺寸
    長39公分,寬27公分
  • 材質
    紙質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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