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西元1946年(民國35年)《台灣糖業公司職員考績獎懲暫行規則》,1946年(民國35年)11月施行,共計2頁;本件未錄考績部分,只限於獎勵及懲處部分。
第四章獎勵從第14條至第16條文,共計4條條文。第五章懲處,從第17條至第20條,共4條條文。本件共計8條文。
員工之獎勵分為升用、加薪、進級、嘉獎、記功五項。嘉獎、記功以書面行之。
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獎勵:
(一)對所辦事業在技術上或其他方面有特殊貢獻者;(二)才能卓越成績優異者;(三)服務三年以上克盡職責者;(四)操行優良對於所任職務著有成績者;(五)遇特殊事故勇於救護或保全公司利益者;(以上較大者可呈准發給等特別獎金)(六)
不辭勞怨能剔除弊病者;(七)應付事變得宜者;(八)辦事勤慎敏捷者;(九)除婚喪疾病分娩,一年之內未請假者。
懲處分為免職、降級、減薪、記過、申戒。記過、申戒以書面行之。
關於懲處計列十五項,大率品性不佳,不盡職守等等,文多不載。
職員受記過、申戒,如曾記功、嘉獎者,可功過互抵。
臺灣光復後,國民政府在臺灣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並開始接收日人產業,而在糖業方面,行政院工商部臺灣區特派員辦工處糖業組的組長式專門委員沈○南,於西元1945年(民國34年)11月11日與農林處處長趙○芳等人同行,進行為期一週的各地糖廠考察。而在考察之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決定在正式接收前先行監理,成立「臺灣糖業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即為沈○南,該委員會則於11月26日組成,各單位的監理人員於12月1日起開始赴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