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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委會新任職員體格檢驗規則

 本件為《資源委員會及附屬機關新任人員体格檢驗規則》,本規則不著年月日,按台糖公司人事法規輯要丁輯服務部份糖人字第1539號文,發文時間為1953年(民國42年)1月,則此規則訂定必在此之前。

 此處所稱之新任職員乃是業經任用而未到職之人員。

 新任職員到職前均須先經体格檢驗,患花柳病、精神病、肺結核病、慢性不能治癒之疾病者為不合格。

 体格檢驗須由任由機關指定當地衛生醫療機關或公立醫院辦理。

 新任職員於報到時必須呈繳体格合格證明書,否則不得報到,並免除其原職。

 体格檢驗之標準,可依任職之性質而變更之。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長春
  • 創作者
    台灣糖業公司蕭壠糖廠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953
  • 媒體類型
    文件
  • 尺寸
    長39公分,寬27公分
  • 材質
    紙質
  • 地點
    創作地點
    臺南市佳里區蕭壠糖廠 (120.1791861, 23.17317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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