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資源委員會及附屬機關新任人員体格檢驗規則》,本規則不著年月日,按台糖公司人事法規輯要丁輯服務部份糖人字第1539號文,發文時間為1953年(民國42年)1月,則此規則訂定必在此之前。
此處所稱之新任職員乃是業經任用而未到職之人員。
新任職員到職前均須先經体格檢驗,患花柳病、精神病、肺結核病、慢性不能治癒之疾病者為不合格。
体格檢驗須由任由機關指定當地衛生醫療機關或公立醫院辦理。
新任職員於報到時必須呈繳体格合格證明書,否則不得報到,並免除其原職。
体格檢驗之標準,可依任職之性質而變更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