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貨幣證券土地房屋產品器材物品人員保證規則》,1947年(民國36年)8月19日公布施行。
本規則計有條文10條。附保證書。
本件共3頁。1、2頁為條文,第3頁為保證書。
本規則為專為管理貨幣、證券、土地、房屋、產品、器材、物品的人員而設的保證人條款。此類員工必須於到職前由殷實商號或具資力並有聲望之人士為其出具保證書。
台糖對於此類保證人的審核極為慎重,各處室及附屬機構在收到保證書之後應即派員對保及注意詳查,包括,其營業或收入、財產狀況及信用、聲望與職位、印鈐或簽名是否真實、填寫是否為保證人所知、商號代表人是具資格等是否符合。
如各項查有不符或懷疑時,應簽報主管轉知被保險人另行覓保,或詳加解釋。
保證書所填事項如有變更,被保人或保證人即申請變更,必要時各主管可令被保人另行覓保。
主管處所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三個內查保。
保證人退保、死亡或情形變遷,應另覓保證人。聲明退保者應候被保人另保人,經本公司認可辦妥手續滿三個月後始得解除其保證責任。
文末列此類人員之一覽表。
第3頁為保證書之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