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保證辦法》
本辦法不著年月日,按台糖公司人事法規輯要丁輯服務部份糖人字第1539號文,發文時間為1953年(民國42年)1月,則此本辦訂定必在此之前。
本辦法共有條文12條。
職員的保證人需具有如下之資格:一、駐在當地之中央或地方機官薦任或校官以上之現任職員。二、領有登記執照之當地商號代表人或業主。三、本公司現任同級或同級以上之職員。
工員的保證人而具有如下之資格:一、領有登記執照之當地商號代表人或業主。二、本公司現任職員或同工資以上之工員。
被保證人如有違法舞弊、懸欠不清、虧蝕公款公物、擅離職守、其他不法行為等,保證人應負賠償及追交責任。
本辦法是台糖員工的保證人辦法,保證人負責保證員工之連帶責任。
員工到職時應取具保證書一份,轉遞人事部門存查。未辦妥保證者,得暫停其薪津,再催仍不送者,應由人事部分通知其單位簽請離職或解雇。
保證人喪失其資各時被保人須另覓保證人。
保證人換保須俟新保證書送本公司查無訛,方得退還原保證書。
保證人聲請退保,須等被保證人覓得新保證人手續完備後始得退保。其間被保人在保證人保證期間如犯舞弊等情事,若非保證人舉發,仍不得免其保證責任。
此辦法乃在於藉由保險人負連帶的賠償責任或追交責任,而規範員工的職場的責任與行為。保險人則需有連帶的賠償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