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資源委員會附屬機關主管人員交代施行規則》,1951年(民國40年)9月22日會令公佈。
本規則計有條文12條。
本規則是專為資源委員為附屬機關的主管人員更迭,前後任交接,或機關裁併時前任與接收人員交接時辦理之規定。
附屬機關主管人員交代,由本會派員監盤;附屬機關之分機關主管人交代其直接上級派員監盤。
前任人員辦理交代時應進造具移交清冊,關於收支事項應編製收支總表,關於資債損益應編具試算表,連同歷任交代清冊一併移交。
前任人員應於各種帳簿及重要備查簿上,於其經營最後一筆帳項之後加蓋印章,新任於最初一筆帳項之前加蓋印章,註明年月日,以證明責任之始終。
前任人員應將自到任至卸任辧理業務方案、工作計畫及其執行進度與接辦時成績互相對比,編製政績交代比較表,移交後任。
此交代規則在於載交接時前、後任或前任與接受人之義務與責任責任歸屬。
此施行規則訂定民國30年,當時台灣尚處日本統治時期。臺灣被接收之後,於上海設立台糖總公司,才隸於經濟部資源委員會之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