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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委會機關主管交代施行規則

本件為《資源委員會附屬機關主管人員交代施行規則》,1951年(民國40年)9月22日會令公佈。

本規則計有條文12條。

本規則是專為資源委員為附屬機關的主管人員更迭,前後任交接,或機關裁併時前任與接收人員交接時辦理之規定。

 附屬機關主管人員交代,由本會派員監盤;附屬機關之分機關主管人交代其直接上級派員監盤。

 前任人員辦理交代時應進造具移交清冊,關於收支事項應編製收支總表,關於資債損益應編具試算表,連同歷任交代清冊一併移交。

 前任人員應於各種帳簿及重要備查簿上,於其經營最後一筆帳項之後加蓋印章,新任於最初一筆帳項之前加蓋印章,註明年月日,以證明責任之始終。

 前任人員應將自到任至卸任辧理業務方案、工作計畫及其執行進度與接辦時成績互相對比,編製政績交代比較表,移交後任。

 此交代規則在於載交接時前、後任或前任與接受人之義務與責任責任歸屬。

 此施行規則訂定民國30年,當時台灣尚處日本統治時期。臺灣被接收之後,於上海設立台糖總公司,才隸於經濟部資源委員會之管轄。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長春
  • 創作者
    台灣糖業公司蕭壠糖廠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951
  • 媒體類型
    文件
  • 尺寸
    長39公分,寬27公分
  • 材質
    紙質
  • 地點
    創作地點
    臺南市佳里區蕭壠糖廠 (120.1791861, 23.17317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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