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員給假規則》,1948年(民國37年)12月6日施行,共計2頁,本規則計有條文10條。
本規則將請假分為事假、病假、娩假、喪假、路程假六類。事假、病假得超過二星期,娩假六星期、喪假十日,路程假則婚喪視其路程酌多予請假。
服務滿一年者,可有一星期之休息假。
事假逾限,按日扣薪,全年超過二個月免職。但總經理及其單位卜主管特別核准除外。
病假逾限,可以未滿之事假抵銷。再逾限,則計日扣薪。但總經理及其單位卜主管特別核准除外。
病假、事假特准者公六個月為限。薪資折半發給。
娩假逾限,以病假論。
事假、病假二日內者,得由各部門主管核定。三日以上者及婚假、娩假、休息假等,須報請各部分主管核轉總經理及或各單位主持人核准。
假二日內者,可事物補假。
急病經醫師證明不能先行呈核,得事後補請。其餘未經主管核准,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職論。
假期屆滿未行續假,或雖呈請尚未准假而不到職者,除因病未癒及不得已原因,者外,均以曠職論。
全年曠職七日內者,按日扣薪津,超過十日者免職。
請假人必須將經辦事件委託其他職員代理,並於假單內註明。如其職務重要,而假期較長,應呈請派員代理。
全年不請假者(休息假除外),應加發一個月獎金,不滿七日者,加發獎金半個月。以正式職員為限。
計全年得請假日數,均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途到職按比例扣算。
本件大致規範職員請假之事宜,與一般公務人員大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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