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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職員給假規則

跟台糖職員給假規則有關的相片,共2張
跟台糖職員給假規則有關的相片,第1張
下載數位物件授權: CC BY-NC

台糖職員給假規則

本件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員給假規則》,1948年(民國37年)12月6日施行,共計2頁,本規則計有條文10條。

本規則將請假分為事假、病假、娩假、喪假、路程假六類。事假、病假得超過二星期,娩假六星期、喪假十日,路程假則婚喪視其路程酌多予請假。

服務滿一年者,可有一星期之休息假。

事假逾限,按日扣薪,全年超過二個月免職。但總經理及其單位卜主管特別核准除外。

病假逾限,可以未滿之事假抵銷。再逾限,則計日扣薪。但總經理及其單位卜主管特別核准除外。

病假、事假特准者公六個月為限。薪資折半發給。

娩假逾限,以病假論。

事假、病假二日內者,得由各部門主管核定。三日以上者及婚假、娩假、休息假等,須報請各部分主管核轉總經理及或各單位主持人核准。

假二日內者,可事物補假。

急病經醫師證明不能先行呈核,得事後補請。其餘未經主管核准,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職論。

假期屆滿未行續假,或雖呈請尚未准假而不到職者,除因病未癒及不得已原因,者外,均以曠職論。

全年曠職七日內者,按日扣薪津,超過十日者免職。

請假人必須將經辦事件委託其他職員代理,並於假單內註明。如其職務重要,而假期較長,應呈請派員代理。

全年不請假者(休息假除外),應加發一個月獎金,不滿七日者,加發獎金半個月。以正式職員為限。

計全年得請假日數,均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途到職按比例扣算。

本件大致規範職員請假之事宜,與一般公務人員大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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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職員給假規則 / 撰寫者:林長春 / 描述文字授權:CC BY 3.0 TW + / 建檔單位: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 國家文化記憶庫 http://tcmb.culture.tw/zh-tw/detail?indexCode=Culture_Object&id=570399
描述文字授權: CC BY

基本資訊

原始資料連結原始資料連結
資料來源機關收存系統
主題分類產業與經濟
建檔單位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撰寫者
林長春
創作者
台灣糖業公司蕭壠糖廠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948
媒體類型
文件
尺寸
長39公分,寬27公分
材質
紙質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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