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西元1950年(民國39年)《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勤農務人員外勤費支給辦法》,1950年(民國39年)2月20日實施。
外勤農務人員,是指經糖廠農務課長認為其每月工作時間半數以上,須作外勤工作的人員,支給其外勤費。
外勤農務人員每月外勤費支給標準如下:
技師、課長:按簡任人員每日出差旅費三日計算,支領之。
副技師、副課長:按簡任人員每日出差旅費三日計算,九折支領之。
助理技師:按簡任人員每日出差旅費三日計算,八折支領之。
技術員:按簡任人員每日出差旅費三日計算,七折支領之。
助理技術員:按簡任人員每日出差旅費三日計算,六折支領之。
實習員、僱員:按簡任人員每日出差旅費三日計算,五折支領之。
原料區及農場負責人,其職位低於技術員,因職務較重,准予比照技術員支給外勤費。
普通出差旅費調整,外勤費得比照調整。
凡支給外勤費之人員,其出差在本廠區域以內,不得支領普通出差旅費,但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支給外勤費之人員,只故缺勤以星期為限,逾期按日按外勤費。
如遇工作需要加班,仍支給加班費。
本法規輯要丙目錄有國內、外出差旅費標準表,可參照。
臺灣光復後,國民政府在臺灣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並開始接收日人產業,而在糖業方面,行政院工商部臺灣區特派員辦工處糖業組的組長式專門委員沈○南,於西元1945年(民國34年)11月11日與農林處處長趙○芳等人同行,進行為期一週的各地糖廠考察。而在考察之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決定在正式接收前先行監理,成立「臺灣糖業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即為沈○南,該委員會則於11月26日組成,各單位的監理人員於12月1日起開始赴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