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資源委員會所屬機關受感訓釋放人員處理辦法》,1952年(民國41年)3月公布實施。
本辦法為資源委員會公布之辦法,台糖亦適用於此辦法。
本辦法是為因匪諜案被拘停職且經感訓及格之員工請求復職而訂定的辦法。
請求復職,先須報資源委員會核准試用。其條件則為原職尚未經遞補或編制尚遺缺;過去服務優良或服務滿三年以上;或業務尚有需要者。
試用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之。
思想或行動上有欵異時,得隨時停止試用。
試用期滿經主管人考核合格者,可准復職,並報資委會備案。
試用期薪資福利照舊支付。年資准予併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