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資源委員會所屬各事業單位僱用臨時工人管理辦法》,1952年(民國41年)8月公布實施。
本辦法為資源委員會所訂,關於僱用臨時工人之辦法,其適用者不限於台糖及其附屬單位。
本辦法先載明各廠礦僱用臨時工人之原則。諸如預先公告僱用資格;應僱者要取得員工或其他店舖之保證;合格者應編列名冊備查。
臨時工人胎名冊應各廠礦駐警,發放出入證及臂章以識別。
召募之包工或包商應保證施工期間工人發生不法情事,由其負完全之責任。
施工期間應避免工人之調動,及禁工人私相調換工作。
臨時應遵守廠礦規章;不得攜帶廠礦物品外出;不得領外人進入;不得覓人代替;不得賭、汹酒;不得滋事;不得有其他不法之行為等。違者解僱或取消其登記。包工包商之僱用者,通知其處理。
本辦法乃在規範臨時工人或包工包商僱用之臨時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