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西元1950(民國39年)《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員之類別》,本件之文號為台糖人字(39)第4961號。依其文號,則本件之施行在1950年(民國39年)。
台糖工員之類別分為:
佐理員:即各廠稱之為事務佐理員、技術員或助理員者,月給,得升任職員。
工員:即各廠稱之為僱員工員者,日給,分技術工員及普通工員,從事普通事務管理為職員助手之普通工員,得升任職員。
實習生(技術生):日給,得升任職員。
服務生(原稱公役):凡辦公廳與公共宿舍雜工(役)等。
常僱工:即各廠稱為甲種臨時時工或常僱臨時工。
季節工:即各廠製糖期額外增加之臨時工。
臨時工:臨時僱用之散工、牌仔工、苦力等。
工員之後三類為臨時工人。
臺灣光復後,國民政府在臺灣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並開始接收日人產業,而在糖業方面,行政院工商部臺灣區特派員辦工處糖業組的組長式專門委員沈○南,於西元1945年(民國34年)11月11日與農林處處長趙○芳等人同行,進行為期一週的各地糖廠考察。而在考察之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決定在正式接收前先行監理,成立「臺灣糖業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即為沈○南,該委員會則於11月26日組成,各單位的監理人員於12月1日起開始赴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