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本件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暨所屬各單位人事評判委員會組織規程》,1951年(民國40年)9月1日修正施行。
本規程計有六條條文,共2頁。
本會之組織如下:
公司:總經理為主住委員,協理、處經理、室主任為委員,必要時得加聘法律顧問為委員。
總廠:廠長為主任委員,副廠長、督導處處長、工程師室主任工程師、改良場場長、人事室課課長、會計課課長為委員。
糖廠:廠長為主任委員,副廠長、各課課長、人室股股長為委員。
糖業試驗所或分所:所長或分所長為主任,系主任或主任技師為委員。主管人事人員得列席。
儲運所站:主任為主任委員,副主任、組長(或股長)為委員。主管人事人員得列席。
農業工程處:處長為主任委員,副處長、組長為委員。主管人事人員得列席。
本會之職掌:一、關於任免獎懲之核議及決定事項;二、關於考積之核議及決定事項;三、關於實行新陳代謝所需人才考績計劃之核議及決定事項。
本會之權責,由公司及所屬各單位之委員會委員對各級人員之任免及考績之決定等。
本會常會每星期一舉行,必要時得臨時召開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