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本件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糖廠組織規程》,1950年(民國39年)9月修正施行,共計十條,1頁。
糖廠置廠長一人,必要時得置副廠長一人。
糖廠設總務課、會計課、農務課、鐵道課、製糖工場、副產工場、人事股及醫務室。
各課置課長一人,必要時得置副課長一人。各工場置主任一人,必要時得置副主任一人。人事股置股長一人。醫務室有醫師一人以上者,得置主任醫師一人。
各課及各工場分股辦事,各置股長一人。
其編制名額按糖廠名額編制表之規定。女火
各級人員之任免,按本公司人員任免聘派程序之規定。可視業務之需要成主各種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