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台灣糖業股分有很公司組織規程》,1952年(民國41年)8月16日修正施行,共計32條條文,本件共4頁。
依據本規程,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綜理公司一切用人行政及其他業務,下置協理六至十人,總經理公出或請假,指定協理一人代理之。
公司設秘書、人事、農務、總工程師、鐵道五室:財務、會計、業務、企劃四處;並視事實需要,得設置各種附屬機構。
秘書室設主任秘書一人,副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至四人。下設文書、編輯、事務三課,置課長,必要時得設副課長。處理秘書相關業務。
人事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下設設計、登記二課,各課置課長一人,必要時得置副課長一人。處理人事相關之業務。
農務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下設原料、農場、農業技術、農業經濟四組,各組設組長一人,必要時得設副組長一人。處理業務相閞之業務。
總工程師室置總工程師一人,副總工程師一至二人。下設製糖、副產、機械、電力四組,各組置組長人,必要時得置副組長一人。處理工程及產品規格等之相關業務。
鐵道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下設營運、工務、機務、綜核四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必要時得置副組長一人。處理鐵道相關之業務。
財務處置經理一人,副經理一至二人,襄理一至二人。下設理財、出納、證券、保險四課。各課置課長一人,必要時得置副課長一人。處理財務、保險、證券相關之業務。
會計處置經理一人,副經理一至三人,襄理二至四人。下設總□、成本、經費、基金四課。各課設課長一人,必時得設副課長一至二人。另設總稽核一人,稽核六至八人,副稽核八至十人。處理會計稽核相關業務。
業務組置經理一人,副經理一至三人,襄理二至四人。下設營業、採購二課。各課置課長一人,必要時得置副課長一人。處理營業採購相關之業務。
企業處置經理一人,副經理一至四人,襄理二至四人。下設生產控制、儲運、器材、產業、資料、綜合六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必要時得置副組長一人。處理企劃相關之業務。
本公司因業務之需要,在各地設立糖廠,并得分區設置總廠。
本公司於港口設立儲運所、站。
本公司因業務之需要設糖業試驗所。
本公司因業務之需要設農業工程處。
公司又管理師(員)、工程師(員)、技師(員)(正、副、助理)等若干人,分派公司及所屬各單位。
本公司得聘任顧問。得設法律顧問室。
本公司得聘任雇員及實習員生。
因應需要得設立各種委員會,並得延聘公司以外的人員參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