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組織規程》,本規程共計十七條條文,共分2頁,第1頁為第一條至第十二條條文,第2頁為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條文。
第二條規定會址設於首都。
第三條規定設董事十五名,由各股東選派之。
第四條規定董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五條規定設董事長一名,由董事互選。
第六條規定董事會設秘書一至二人,設職員一至六人,由董事長就公司職員調任之。
第七條規定董事會之職權共十三事項。
第八條規定董事會之重要決定事項,向股東會報告,有關政府法令者應分報資源委員會及臺灣省政府。
第九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長缺席由董事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第十條規定董事會每一月召開一次常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緊急不及召開臨時會時,董事長得以書面徵求意見。
第十一條規定董事會會議須董事半數以上出席,其決議須半數以上同意,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第十二條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得以書面委託。
第十三條規定董事會得因必要,由董事長徵得監察人同意召開董監事聯席會議,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
第十四條規定董事會開時,總經理及有關主管得列席報告及闡述意見。
第十五條規定會議紀錄分報資源委員會及臺灣省政府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