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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組織規程

本件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組織規程》,本規程共計十七條條文,共分2頁,第1頁為第一條至第十二條條文,第2頁為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條文。

 第二條規定會址設於首都。

 第三條規定設董事十五名,由各股東選派之。

 第四條規定董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五條規定設董事長一名,由董事互選。

 第六條規定董事會設秘書一至二人,設職員一至六人,由董事長就公司職員調任之。

 第七條規定董事會之職權共十三事項。

 第八條規定董事會之重要決定事項,向股東會報告,有關政府法令者應分報資源委員會及臺灣省政府。

 第九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長缺席由董事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第十條規定董事會每一月召開一次常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緊急不及召開臨時會時,董事長得以書面徵求意見。

 第十一條規定董事會會議須董事半數以上出席,其決議須半數以上同意,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第十二條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得以書面委託。

第十三條規定董事會得因必要,由董事長徵得監察人同意召開董監事聯席會議,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

 第十四條規定董事會開時,總經理及有關主管得列席報告及闡述意見。

 第十五條規定會議紀錄分報資源委員會及臺灣省政府備案。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長春
  • 創作者
    台灣糖業公司蕭壠糖廠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951
  • 媒體類型
    文件
  • 尺寸
    長39公分,寬27公分
  • 材質
    紙質
  • 地點
    創作地點
    臺南市佳里區蕭壠糖廠 (120.1791861, 23.17317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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