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修正台灣糖業有限公司章程》,原章程於1948年(民國37年)9月3日創立會會議通通,1950年(民國39年)9月修正,1951年(民國40年)7月19日再修正。此件為再修正之規程,共計十二條條文。
第二條規定經營範圍為原料農場之經營、蔗農原料生產之協助及訂購、食糖及其副產品及銷售、原料器材及成品之儲存運輪、有關煻業之投資及代辦、有關糖業之研究改進、其他糖業有關諸事項。
第三條規定董事會設於首都,總公司設於臺北、在蔗產區域設糖廠、分區設總廠、於適當設運輸機構及精煉廠。
第五條規定公司資本額及股份。
第六條規定設董事會,由股東選15名董事,董事長1名,由董事互選,開會時為主席。董事任期三年。
第七條訂監事六名,由股東選任,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規定公司設經理一人,協理六至十人,由董事會任免之。
第九條訂六月底為結算期,十二月為決算期。
第十條規定決算後盈餘之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