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39年11月(1906年),羅茂發、羅茂振、羅茂成、羅茂琳、羅元順、羅元昌、姜陳石、黃增鼎、張來、張龍、張參、鄭玉滿、鄭林應、鄭林勇、鄭林照、鄭林唇、鄭林廣等立合約字共有池沼水分字,陂塘大小四甲五分九厘九毫,分做一百六十分。其中羅家分到七十五分,姜陳石十五分,黃增鼎十九分,張家二十分,鄭家三十一分。羅家分到最多,筆者為羅茂發後代。
此份文件說明了,一百六十分陂為五姓所共同開墾,當初開墾陂塘的不易,需要多姓一起合作。
經筆者考證,此陂塘位於桃園市新屋區青田路355之1號旁
明治39年11月(1906年),羅茂發、羅茂振、羅茂成、羅茂琳、羅元順、羅元昌、姜陳石、黃增鼎、張來、張龍、張參、鄭玉滿、鄭林應、鄭林勇、鄭林照、鄭林唇、鄭林廣等立合約字共有池沼水分字,陂塘大小四甲五分九厘九毫,分做一百六十分。其中羅家分到七十五分,姜陳石十五分,黃增鼎十九分,張家二十分,鄭家三十一分。羅家分到最多,筆者為羅茂發後代。
此份文件說明了,一百六十分陂為五姓所共同開墾,當初開墾陂塘的不易,需要多姓一起合作。
經筆者考證,此陂塘位於桃園市新屋區青田路355之1號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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