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張照片為黃進發於民國60年代(1970年代)攝於新店渡頭。早期陸路交通不發達,需利用人力擺渡過溪,是山區居民到新店街採購生活物品、學生上學等的必要交通工具,那時新店溪上的渡船來來回回,何其忙碌!時至今日,以擺渡作為交通工具者已不多。因有新店區公所的支持,此人力擺渡成為全臺唯一倖存者,民國108(2019)年6月登錄為新北市人文景觀。只是搭擺渡的民眾從在地居民慢慢的轉移,由觀光客取而代之!
早期搭船者眾,無適當的管理制度,常生糾紛。明治34年(1901)日本政府立法,將擺渡列為公共事業管理,公開投標前先申請、審查,得標經營者必明確公告營業規則與費用,政策延續至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