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50年(1961)8月30日《馬祖日報》:「頃規定各整躊示範村修建公則及私廁數量分配如下:公廁部份:南竿復興村二個,福沃村一個,介壽村一個,仁愛村一個,化竿鄉一個、白犬鄉大坪一個、私廁部份,分配復興村四十個,外壽村二十僩,福沃村二十僩,仁愛村二十僩。」報導中提到的「公廁」,是當時政府為改善生活環境,避免疾病傳染,所實施的公共衛生措施。經村中居民姜姓村民指認,牛角村(現復興村)公廁曾設置在村內六間排189號旁的曬衣場,現已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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