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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俊榮先生訪談紀錄(受難者)

受訪摘要

蔡俊榮,1942 年生於日治時代埔里,家裡有 7 位兄妹。戰後,童年讀埔里南光國校,對外省人印象不好,記得二二八埔里情景。初中與老師爭論「文言文」後輟學,學習電機技術,後到臺北發展,學開車,入伍前開計程車。

當三年兵,在屏東遇陳泉福,軍中同志相異八人,分別在馬祖結拜、在恆春歃血為盟。1966 年退伍後,到臺北開計程車,與黃英武、陳泉福等時相往來,結婚後妻子住埔里待產。涉入大眾幸福黨案,1968 年初,自行前往調查局報到,涉案相關人都已被逼供,他未被刑求。在景美看守所判刑五年,關押景美監獄近三年,一年多在洗衣工廠當外役,轉送綠島一年多。

1973 年釋放後,仍到臺北開計程車謀生,1978 年回埔里,工作之餘仍關心民主運動,為埔里地區非國民黨籍助選。目前開早餐店,仍關心時局。


案情概況 

根據判決書檔案所載:宜蘭縣羅東鎮人陳泉福、陳啟智、黃禎義、林樹欉等人,因不滿國民政府對臺灣人的壓迫與差別待遇,決定籌組政黨以非武裝方式推翻國民政府,實現臺灣獨立;1965 年 9 月組成「臺灣大眾幸福黨」,並草擬組織草綱、青年同盟組織草案、入黨誓詞、組織草案等文件;陳泉福等人也與「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的顏尹謨、林水泉等人有往來。被調查局破獲後,1967 年底至 1968 年間,先後逮捕陳泉福、黃英武等 17 人。1968 年 8 月判決,黃恒正被判 12 年 6 個月;陳泉福、黃英武、林樹欉、黃禎義、廖正雄,被判刑 12 年;余正男被判刑 10 年 6 個月;林德川、劉炳煌、柯耀光等人判刑 10 年;黃正雄、邱廣生、簡金本、于盛吉、黃茂男等人判刑 6 年;陳啟智、蔡俊榮等人判刑 5 年。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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