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廷朝(1936─ 1999),台灣桃園縣龍潭客家人,1959 年台大法律系畢業。 1964 年 9 月 20 日因與彭明敏、謝聰明共同印製〈臺灣自救宣言〉,旋遭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逮捕。翌年,魏廷朝被當局以「預備顛覆政府」罪判處八年有期徒刑, 1966 年逢孫文百歲冥誕獲大赦減半刑期, 1968 年出獄,實坐四年政治黑牢。1970年 1 月 4 日,國民黨當局因彭明敏成功偷渡到瑞典,於是對魏廷朝及謝聰敏等人展開長期跟監。1971 年 1 月 24 日,國民黨當局以莫須有的「涉嫌台北、台南美新處爆炸案及指揮全台暴動」為由,將魏廷朝、謝聰敏及李敖等九人逮捕,祕密監禁長達一年多, 1972 年再以「叛亂罪」判處魏廷朝十二年有期徒刑。後經國際輿論聲援干預,1975年改以「擾亂治安罪」判刑八年六個月定讞;魏廷朝於 1976 年獲釋出獄,實坐五年八個月政治黑牢。
1979年 12 月 10 日,時任〈美麗島雜誌〉編輯的魏廷朝,參與該雜誌在高雄舉辦的世界人權日遊行,當晚發生警總「先鎮後暴」的警民衝突事件。魏廷朝三天後被捕,翌年 6 月 2 日份被當局依陸海空軍刑法之多數集合為「暴力脅迫罪」判處六年徒刑,加上第二次坐牢時假釋未服滿之刑期,魏廷朝這次實坐七年六個月牢; 1987 年 5 月 26 日出獄,時年已五十二歲。三案共十七年又一百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