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訪摘要
施瑞雲女士,1949 年出生於臺南市。在就讀省立臺南女子中學時,經身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信徒的導師啟蒙,乃接受洗禮儀式,成為信徒。其後,考取靜宜女子文理學院中國文學系,畢業後先進入臺中基督教青年會(YMCA)工作,復於 1974 年年底至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服務。於該會任職期間,因擔任高俊明牧師秘書職務之故,曾屢次接觸與海外臺灣獨立運動或臺灣政治犯有關之機密文件,遂開啟其關懷臺灣公共事務之意向。厥後,因美麗島事件爆發,乃協助高俊明牧師安排藏匿施明德,因此遭到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逮捕,並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為由,依照《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以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等罪名起訴,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重獲自由後,於緩刑期間曾赴英國深造一年,現仍於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工作。
案情概況
根據判決書檔案記載:施明德策動六十八年十二月十日高雄事件,經本部於同年月十三日上午五時許,依法對之執行拘提時,乘隙逃匿,本部卽於當日對施明德以叛亂罪嫌明令通緝。施明德於十三日上午五時許逃離自宅後,至臺北縣中和市林樹枝處,請求收留,林以家住警察派出所附近安全堪慮為由,未表同意。電話聯絡趙振貳,並駕車送施犯至永和市得和路附近與趙會晤,施犯面求收留,趙以家無空房,予以婉拒。嗣趙復受施之囑託,電話聯絡吳文,於當晚十時許送施犯至石牌吳文住處,經吳文同意,當時卽匿宿吳宅。十四日上午,施請求趙前往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密晤該會總幹事高俊明,請其安排藏匿處所。高聆聽後旋卽請其秘書施瑞雲,電話聯絡林文珍前來,共商予施犯藏匿,後定藏匿臺北市敦化南路敦化大廈之林女自宅。十五日晚,林女將情告知施瑞雲,施女則於十七日上班時,轉報高俊明知悉。同月廿六日,高俊明將張溫鷹處轉來給施明德之固齒藥膏,囑施瑞雲帶交施明德,施女照辦後,並受施犯之囑託,於廿八日前往臺中張溫鷹處,請其來北為施犯補齒,因未晤張女乃將施犯之親筆字條,留於張女宅後北返。當日下午,張女返家見字條卽北上,按所留電話號碼與施瑞雲聯絡後,同至林文珍處面晤施犯。廿八日吳文訪晤許晴富共商由許某收留施犯,許卽於當晚十時許駕車將施犯由林宅接至自宅。時在林宅之張溫鷹亦隨同護送,其後張女卽數度進出許宅,為施犯進行補齒及改容手術。案經密報先後將藏匿施犯之吳文、張溫鷹、林文珍、高俊明及知情不告密檢擧之林樹枝、趙振貳、黃昭輝、施瑞雲、許江金櫻等人逮捕、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