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訪摘要
洪武雄,1942 年出生於彰化二林。由於自幼厭惡警察貪汙收賄、違法濫權之行為,加以家中人口眾多,為求謀生,故自二林高農畢業後,轉往投考警察學校,並先後在臺北市交通隊、臺北市和平東路派出所等單位任職。1970 年,改調任臺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全組,負責承辦有關政治性案件,遂奉命監視被控涉入叛亂罪的堂兄謝聰敏。嗣因親誼之故,多次將相關訊息告知謝聰敏胞兄謝恢煌及其妹謝秀美,於翌年遭有關單位以洩密罪嫌逮捕,隨後被送往位於景美的警總軍法處羈押問訊。後被判處 12 年徒刑,復遷往綠島監獄服刑。
1979 年,獲減刑出獄後,積極爭取復職,於 1997 年回臺北市警察局服務。在爭取復職期間,一度以打零工、作粗工、駕駛計程車等業維生,且支持民主自由、言論自由的理念,積極投入黨外民主改革運動,無役不與。曾任民主進步黨新莊市黨部總幹事等黨職外,亦為 1986 年臺灣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的創會會員及北區分會會長。2007 年由全美臺灣人權協會頒發鄭南榕紀念獎,以表彰其對臺灣人權運動之貢獻。
案情概況
根據判決書檔案所載:洪武雄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員,於 1970 年 1 月間,奉命監視謝聰敏(另案起訴)從事顛覆活動。因洪與謝有親屬關係,藉職務上之便利,多次赴謝恢煌(謝聰敏胞兄)家中與謝聰敏會晤,先後將跟監日報資料交付謝聰敏外,並告知對其成立專案跟監性質,目的及方法等,謝聰敏得以避開警方監視,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覺,洪武雄於 1971 年 3 月被捕,被以包庇叛徒(告知謝聰敏等人被監視),1971 年 8 月 5 日判決 12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