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互助證為空軍軍眷管理處發出的「空軍官兵火災互助證」,如同現今的火險,由空軍眷管處發行提供給空軍眷戶使用,居住於空軍系統的眷戶都能購買。民國60年(1971年)7月1日發行的為小冊子型式,後民國70年(1981年)發行即為單一卡片型式。本互助證由崇仁新村李雙麟先生提供,他本身為屏東空軍基地第一後勤指揮部中校課長。
早期眷舍多為木構建築,火災互助證可提供若真遇到火災,可享有互助金的補助。
卡片版內頁寫上注意事項:
一、 本證應妥善變更登記保管,作為免收火災互助費之憑證。
二、 住址遷移仍應申請變更登記,否則若發生事故,不得享受互助之權利。
三、 在免費期間,如發生重大火災,得視事實需要,恢復繳費若干期間。
四、 退除役人員及遺族與現役軍人優待相同,住址異動時,遺族能應向眷村管理單位申請變更,退除役人員應向眷村自治會申請彙報,散戶逕報眷管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