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屏東市北機里眷村杜達為先生所有。物件本身為一紙結婚公證書,依圖可見當時的結婚公證書的公版格式與吉祥花樣,而圖中賴學文先生與杜佳妹小姐是為杜達為的父、母雙親,據杜達為所述,其父母結婚於民國51年(1962年)9月3日,仍在《軍人婚姻條例》規範中,對於當時軍人而言該法條是嚴格限制,條文敘明限軍人適婚年齡,訂婚、結婚都須提前申請,最後還必須經長官同意等等程序才能結婚,主要原因是當時仍處於戒嚴時期,以能顧及國家安全而訂定,但仍有軍官一切資格條件符合時,卻少有機會能與軍眷的女性家屬認識,其因當時來臺者多數是為男性,導致想結婚的軍官往往都透過親友互相介紹,而本物件上賴學文先生身分為軍官與霧臺鄉原住民族的杜佳妹小姐的認識,便是透過男方證人袁德修先生和女方證人李母辦女士搓合而結為夫妻。其後,母親一家女性的親屬或朋友也陸續透過相互介紹而嫁入軍中成為軍眷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