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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伯瑪斯法律哲學的轉折發展及其體系中道德與法律之關係的適切性

本文欲探討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法律哲學之發展過程、發展過程中體系和諧性的維持、以及他對「道德與法律之關係」的界定是否合宜。文中將指出由1982到1986年這第一階段,他認為道德規範難以憑自身之力推動人們實際遵守,因此需要藉助法律來彌補道德規範推動力的不足;但是法律仍須透過道德的「論辯」來取得其內容上之正當性,因此兩者具有「互補」關係。但後來受到「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及魯曼(Niklas Luhmann)的挑戰,由1988至1992年,他承認法律議題之考量不止是「道德」而已,而且法律也僅須取得特定法律共同體的同意即可,而非必須取得一切有理性者之同意,因此他提出一種「論辯三分說」。此一思想之轉變,不僅引發了其前後期法律思想是否能保持一貫的問題,而且也使得他對道德與法律的關係之界定的適切性,成為可議之點。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思與言人文社會學社
  • 創作者
    林立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2015/3/1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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