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三月底,我國立法院正式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兩公約施行法於同年底正式生效。學界及人權團體開始大力推廣、鼓吹兩公約於內國的實際運用,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於二○一一年等著手撰寫國家人權報告,於隔年正式公布。雖然兩公約的實施已有不少成果,但其實際成效究竟為何,這是必須從兩公約賦予國家之義務出發,來作為判斷及檢討的基礎。兩公約第二條規定締約國之國家義務,包括國家須尊重人權、建立人權保障機制、避免人權受侵害、提供基礎服務及設施、以及提倡人權教育。而國家之司法部門,更應該積極地將這些義務於內國法中加以體現。本文在深入從立法、行政、司法等層面探討兩公約施行成效,發現許多亟待改善之處。不但還有數十件法案待修正以符合兩公約,為數眾多的行政政策也尚未能依照兩公約作修正檢討。至於司法實踐上,我國各級法院僅於極少數的判決中引用兩公約。值得肯定的是,部分刑事判決明確肯認於解釋內國法時,須將兩公約人權的保障意旨納入考量,尤其在生命權的保障上,最為明顯。整體言之,兩公約於我國之實踐,仍待政府與民間共同投注更多之心力,以充分實現人權立國之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