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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然權利與法定權利概念下的「宗教自由」

本文依各種政治哲學中,可以將人民自由,作最大化考量的「自然權利」與社會契約論,來回應部分佛教人士的質疑:「宗教立法將干涉宗教自由」。「宗教自由」既是一種自然權利,也是一種法定權利。但兩者不在同一層次-前者是與生俱來且永不可被剝奪的,後者既受到法律的保障,同時基於外部條件與內在因素的考量,會受到了法律的規範。將「宗教立法」視同「干涉宗教自由」,是將「宗教自由」之自然權利等同於法定權利,而將「天賦人權」與「社會契約」的雙層次論述,放在同一層次以等量齊觀。依於生命倫理學體系的「原則主義」,歸納出四個普世性的道德原則:自律原則、不傷害原則、仁愛原則與公正原則,「宗教自由」的法律概念,不妨依此四大原則而作檢核。宗教立法並不必然牴觸宗教自由。宗教立法是否涉及「干涉宗教自由」,端視它有否依於人們信仰自由的「自然權利」,而保障人們在這方面的「法定權利」。倘若立法得宜,它才真正能落實人們信仰自由的「法定權利」,且將建構一套讓宗教與社會友善互動且相互尊重的遊戲規則,從而維護最大化的「宗教自由」。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思與言人文社會學社
  • 創作者
    釋昭慧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12/3/1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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