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延充(山東煙台人,1949年來臺)自1970年移民到臺東縣並任教於都蘭國中後便經常參與教師訓練研習等課程活動。這張學分證明證書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頒發證明張延充於1972年(民國61年)在國民中學教師訓練班修習教育科目共16學分成績及格,依國民中學教師除被及時前訓練辦法第12條,給予學分證明書。
1968年(民國57年)中華民國義務教育由6年延長至9年。九年國民教育推動之初,以增班設校、師資訓練、及提高學童就學率為發展重點。九年國教實行後,中等師範教育並未能補足學校缺額,因此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學教師儲備及職前訓練辦法》,以提高師資素質,並建立教師儲備制度。並在1969年(民國58年)修正發布〈中等學校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要求中學教師一律應修習教育科目16學分,加強教師在職進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