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張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發出的學分證明書上面證明了張延充在1970年到臺東都蘭國中任教時,1981年(民國70年)參加中等學校教師研習中心國民中學公民與道德科教師專門科目研習班,修習共20學分,成績及格,給予學分證明書。
1968年(民國57年)中華民國義務教育由6年延長至9年。九年國民教育推動之初,以增班設校、師資訓練、及提高學童就學率為發展重點。九年國教實行後,中等師範教育並未能補足學校缺額,因此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學教師儲備及職前訓練辦法》,以提高師資素質,並建立教師儲備制度。並在1969年(民國58年)修正發布〈中等學校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要求中學教師一律應修習教育科目16學分,加強教師在職進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