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民國55年)為統一國軍服裝並力行節約政策而制定的「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其中第7節第52條中規定新兵必須登載個人服裝卡,並在第8節中說明退役後的服裝處理。這個法規已在2000年(民國89年)廢止。
卡上如規則第46條說明,填寫有單位番號名稱及單位主官姓名,並加蓋小官章或私章。第46條亦規定:個人調職,長期受訓,住院 (開缺) ,各該單位應將其服裝卡,交個人自行攜交新任職單位,核對集中保管,如有不攜交者,停止其服裝補給,並須追繳。服裝卡為中英對照,這或許與美援有關。
張延充(山東煙台人,1949年來臺),1955年(民國44年)5月4日登記了第一項的服裝領取,在1963年(民國52年)1月1日登記了最後一次的繳回紀錄。值得一提的是「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當時尚未制定,這或許說明了為何這張服裝卡上的服裝品名十分多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