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俗」在法律史、法律人類學的研究佔有很重要的地位。在這篇文章,筆者主張我們現在稱之為「習俗」的範疇,已經歷許多階段的變遷,最晚近的例子是在當代「習俗」被視為作為反抗霸權的場域。當我們發現某些價值或準則可以被稱之為「習俗」,反而代表了我們有一個特殊的界定客觀性和規範性的看法。筆者要指出法律與習俗,這二個對立範疇之間的連續性與斷裂性,常常是多重動力的結果。本文透過法律人類學相關文獻對於「習俗」論述的考察,重新思考知識與權力的關係。最後,筆者提出法律人類學其實應該是比較性的,它必須對跨國界、跨學科的研究有其敏感度,才能不侷限在傳統而帶有規範性的價值或準則的界線內;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分析即使是法律這個被視為理性的系統,也是深深受到文化「觀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