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法律體系的基礎就是法律個體,誕生於西方文明而向其他文明擴散。近代中國文明被迫必須接受西方的法律體系,也製造了許多以法律個體為基礎的法律,但是我們是否真正理解法律個體的意義?尤其是法律個體為何可以說真話?我們幾乎視其為理所當然,而這正也是我們在繼受西方法律,依然跌跌撞撞所在,因為我們並未真正理解法律個體,特別是未能理解其為何會說真話? 本文試圖藉由詮釋泰勒(Charles Taylor)的社會思想,來說明西方的法律個體,正有其漫長的文明發展過程,是指謂性語言與表達性語言相互穿透,而誕生可以就事論事-合理化言說,並能清楚說明內在自我的思維與欲望。本文認為唯有真正理解法律個體會說真話的歷史基礎,方能真正藉由理解現代法律而產生真正的法律實踐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