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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學自治之本質論退學制度-兼評大法官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

勒令退學之類型可區分爲「淘汰性質的退學」、「懲戒性質的退學」以及「其他原因的退學」三類若按其法律性質,則退學可區分爲「裁罰性之不利處分」與「單純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兩種。惟無論其性質如何,退學處分都侵害大學生之「學習自由」。 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認爲學習自由來自於憲法第十一條之講學自由。但本文認爲學習自由並非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而是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之保陣範圍。憲法第十一條之講學自由保障的是「講學」自由,而不是「講」與「學」自由。 此外,通說認爲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的「制度隨保障」。本文認爲,「大學自治」是制度,「講學自由」是基本權。大學享有學術自由之基本權,與大學之享有自治權,是不同層次的問題。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的是「講學自由」的基本權,而非大學自治的制度。而且,我國的大學自治並非憲法保障,而是法律保障之自治。 大學自治爲自治行政之一環,而其本質則爲三權分立下之行政權。一般文獻探討大學自治時,均不區分公私立大學。本文認爲,我國私立大學屬於私法自治(Privatautonomie)的領域,私立大學不可能享有「自治行政權」。而我國公立大學爲行政機關,不具備法人格,僅因大學任之規定而享有自治權。 我國大學章則之性質如何,亦應區分公私立大學觀察現制公立大學因享有自治權,故其所制訂章則爲「自治規章」;私立大學在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範圍內所制訂之章則,應爲行政命令。准我國大學章則,無論其性質是自治規章還是行政命令,若無法律之授權都不能限制人民的基本權。退學制度涉及基本權之限制,故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並應符合授權明確原則。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思與言人文社會學社
  • 創作者
    許春鎮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2008/12/1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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