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於行憲40周年時解嚴,又已歷20年,本文就之進行憲政斷代史觀察。從制度上看,憲法增修條文的形式已能應付民主、領土、國民以及未來發展的四重考驗。七次修憲內容涵蓋深廣,不乏爭議,但已深化民主政治、規整權力分立並提高福利政治,仍與憲法本文保持體系解釋一致性。它爲勝選的政府提供民主正當性,讓台灣政治信念有異的人們共同相處。憲法增修條文調整總統的憲法權力,促成總統直接民選,加速回復民主,也強化了總統的權力光環。解嚴之前在野者主張回復憲法本文的民主制度,解嚴二十年後已然實現;民間的制憲主張原受基本人權保障;連修憲權也無的總統,主動扶植制憲主張時,引人思考「爲了民主回歸憲法」與「爲了主權否定憲法」之間有無差異。 憲法解釋在解嚴後大幅朝向人權保障發展,宣告法律違憲的比例頗高,質量也有提昇,惟人權態度仍然保守。死刑侵犯生命權,大法官卻漠然以對;其在平等原則上的保守也不遑多讓。少量的自由釋例,難以抵銷大量保守作品決定釋憲者整體的人權意識。自始即尚抽象解釋的釋憲權,於解嚴後朝向個案裁判移動,現仍於十字路口徘徊。 憲政文化發展上,強人政治文化並未完全消退。解嚴後的台灣,政治鬥爭以訴訟型態進入法院的案件明顯增加,司法或已開始影響政治,也可能是權力仍視司法爲政治工具。法院組織法中檢察機關至今占地極廣,檢察官仍有終身職待遇,檢察獨立、審判獨立、司法獨立與文官中立的概念依然夾纏,司法與行政的分際持續曖眛不清,台灣也就猶未脫離封建文化制約。台灣的藍綠政黨政治,呈現取代或是破壞權力分立制度的態勢。從至少四項憲法解釋中,可以證明政黨競爭經常脫離權力分立的制度邏輯,權力分立反而必須進行制度調整以回應政黨傾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