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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靈、學習與文化傳承-認知人類學最近發展的一些觀察

制憲權力的探討,是個根本的政治學理的課題。制憲與修憲不同。修憲的正當性與權力來自於憲法,但制憲不可能來自於此。制憲只發生在兩種情況:1)新國家、新憲法;2)國家廢棄舊憲法,另制新憲。無論任何一種,制憲權力都不可能來自憲法。這不但是法理如此,更是事實。 鄂蘭的理論對台灣社會所提供的資源是:制憲不應只是訴諸赤裸裸的權力,儘管它是一種力量,儘管無任何憲法規約之;但在一個既有民主政治文化並宣揚主權在民的國家中,政治行動者們先行協商出一致同意的程序、並依據民主原則與程序進行制憲,仍舊是必要的。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思與言人文社會學社
  • 創作者
    黃宣衛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2007/12/1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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