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規範性,從本質而言,遭遇著過去與未來、期待與行為相互間的宿命衝突。法律必須隨著社會而變遷,但法的規範性卻又必須某種程度的制約社會的現實發展,就此而言,以法之規範性為研究對象的法學,亦同樣無法避免類似的矛盾關係:法學者如何面對、解讀與定性社會變遷,如果只能繼續侷限於自我的認識邏輯與系統的話?法律與現實的關聯性,其實在法學的研究體系中,從來就不是陌生的,不論是法事實與基本權行使之事實要件、立法者之現實觀察義務、評估餘地與法學之評價中立等問題,即是法學思維體系中,原本即存在之方法與工具。妥善加以運用法學中處理社會現實之論述分析方式,特別是引入制。政治經濟學般的外來知識體系,不論是否同意,恐怕皆難以避免。


